兩岸條例修改方向(建議研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之目的,是在規範兩岸人有巢氏房屋民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本會建議,分別規範:兩岸人民往來的歸往來,兩岸人民婚好房網姻的歸婚姻。摘錄:第二條 之三、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之四、大澎湖民宿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三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租屋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本會建議修正: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租屋網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 之。但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之配偶,適用移民法有關法令591之規定。修法說明:「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往來」 與 「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租房子民之配 偶」,兩者其屬性、權利、義務完全不同,大陸配偶在台灣安家落戶,生兒育女,是買屋台灣的準公民,其法律規範,應顧及平等原則及人道考量。同是婚姻移民,各國家,各地區嫁賣屋(娶)來台灣,同為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不該有差別對待,應比照外配一致化,適用於同一房地產種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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