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朱鵬景 因為對國企領導年薪金額有限制,珠海一國企老總胡某三年間利用虛開發票、製作“陰陽表”等方式給自己發獎金,分多次伙同他人貪污公款百餘萬元。胡某上訴時稱:判決認定為貪污的獎金其實屬於自己,他只是以不當方法“自力救濟”,不應認定構成貪污罪。近日,胡某二審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胡某以貪污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獲刑13年。
  案情1:單獨貪污40萬 還分得65萬餘
  經法院審理查明,胡某主要涉及貪污和受賄兩方面的犯罪。其中,2006年至2008年間,胡某利用擔任海天國貿集團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伙同該集團原總經理黃某萍、原總經理助理餘某、葉某某(均另案處理),以虛開發票報銷沖抵應退的超發年薪、製作“陰陽表”多分債務重組專項獎金、單獨侵吞債務重組獎金等方式,分多次伙同他人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20餘萬元,其中被告人胡某共分得65萬餘元,並單獨貪污公款40萬元。
  2007年初,胡某在海天國貿集團以債務重組專項獎勵金名義發放獎金的過程中,為規避《珠海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管理辦法》中關於對其和黃某萍作為企業經營者在年薪發放方面的限制性規定,經與黃某萍、餘某、葉某某商定後,以“陰陽表”形式(即製作兩份發放總額一致的明細表,但一份表上被告人胡某和黃某萍的擬發放金額與實際到賬金額一致,均各為25萬元;另一份表上被告人胡某和黃某萍的擬發放金額與實際到賬金額不一致,僅各為5萬元,將餘下的各20萬元分攤到其他員工的發放金額中)。2007年底,胡某在明知根據珠海市國資委2006年度年薪兌現結果、其與黃某萍分別應退還給海天國貿集團2006年度多發的年薪的情況下,仍伙同黃某萍,同意餘某通過讓珠海某畜牧有限公司虛開購買“三黃雞”發票、讓出納虛開已收到應退年薪收據的方式,沖抵了其與黃某萍應退的年薪。
  案情2 裝修房子不付錢 變相受賄
  經統計,胡某分別還在2006到2008年間,在海天集團發放專項獎金過程中,先後多次為規避年薪限制,以類似的“陰陽表”、登記到他人名下等形式侵吞公款94萬元,其中胡某分得30萬元,還有40萬元公款去向不明。
  2005年底,被告人胡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找到當時掛靠在廣州某裝修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負責具體施工海天國貿集團國際貿易展覽中心裝修工程項目、且工程款尚未結清的林某某(另案處理),要求林某某找工人裝修其新購的住宅,卻在房子裝修完成後不支付裝修款,變相收受了林某某提供的無償勞務費約3萬元。
  上訴:違反行政法規不應由刑法調整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身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貪污公款共計120 .4萬餘元(其中個人分得約65.2萬元),在經手公款過程中單獨貪污公款4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胡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約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胡某犯有數罪,應予並罰。胡某歸案後退出贓款15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分別判決胡某11年和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1萬元。剩餘贓款人民幣約93.2萬元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後,胡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認為判決認定的貪污獎金部分應屬胡某,胡某隻是以不當方法自力救濟,違反年薪辦法中對經營者年薪“先核後兌”管理秩序,只違反行政法規而不應由刑法調整,不應認定構成貪污罪。
  二審法院認為,胡某伙同他人通過弄虛作假的手段為自己多發獎金,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其占有的財物數額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定罪標準即應認定構成貪污罪,而不僅僅是違反行政規範的問題。對上訴人胡某及辯護人就此所提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予採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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